多層磚砌體結構的房屋,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的多層磚砌體承重的房屋,包括燒結普通黏土磚和燒結多孔黏土磚承重的多層房屋。
多層磚砌體結構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應參考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規定進行鑒定,該標準適用于以靜力為主的可靠性鑒定,對于地震區域的多層磚砌體結構房屋,應與抗震鑒定結合進行鑒定。
1)多層磚砌體結構房屋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鑒定應按構件、子單元和鑒定單元各分三個層次,每一層次分為安全性等級和三個使用性等級,并從構件層次開始逐步進行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等級的評定。
2)多層磚砌體結構房屋的安全性鑒定應按承載能力、構造以及不適于繼續承載的位移和裂縫等四個檢查項目,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等級,并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
3)砌體結構構件的正常性使用鑒定應按位移、非受力裂縫和風化三個檢查項目分別評定,并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構件的使用性等級。
4)需要對房屋的子單元進行鑒定應根據其所含各種構件的使用性等級和結構的側向位移等級,進行綜合確定上部承重結構的使用性等級。
5)需要對多層磚砌體結構房屋進行可靠性鑒定時,各層次的可靠性評定等級,可根據各層次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評定結果綜合確定。
1)房屋的高度和層數
對于多層砌體結構房屋,其抗震能力基于砌體材料的脆性性質和震害經驗的宏觀調查,除依賴于橫墻間距、磚和砂漿強度等級、結構的整體性和施工質量等因素外,還與房屋的總高度和層數直接有關。
當房屋層數和高度超過使用范圍時,應提高對綜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變結構體系的要求等。
2)結構體系
既有多層磚砌體房屋結構體系的檢查鑒定,包括剛性和規則性的判別、大跨度梁支承結構構件和現澆樓蓋的要求,以及抗震縫和樓梯間的設置等。
3)多層磚砌體房屋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
磚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墻體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6度時或7度時二層及以下的磚砌體不應低于M4.0,當7度時超過二層或8/9度時,不宜低于 ? M1。
4)整體性連接構造
既有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整體性連接構造,包括縱橫向抗震墻的交接處、樓蓋及其與墻體的連接處、圈梁布置和構造的判別,以及構造柱布置和構造等要求。
5)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
既有多層磚砌體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部件及其連接的檢查鑒定,包括對墻體局部尺寸、樓梯間、懸挑構件、女兒墻、出屋面小煙囪等的判別。
對于A類多層磚砌體房屋,鑒定標準推薦采用簡化方法,即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其驗算公式如下:
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 ? ? ?βci=Ψ1Ψ2βi
樓層面積率簡化計算 ? ? ? ?βi=Ai/(Abiζ0iλ)
式中:
Ψ1——體系影響系數,按《抗震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采用;
Ψ2——局部影響系數,按《抗震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采用;
β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墻體平均抗震能力指數;
A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在層高1/2凈截面的總面積;
Abi——第i樓層的建筑平面面積;
ζ0i——第i樓層的縱向或橫向抗震墻的基準面積率;
λ——烈度影響系數;6~9度時取0.7/1.0/1.5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