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問題思考
日期:2017-05-26 在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中存在很多的問題有待去解決,有些純為科學技術問題,有些則與科學技術水平無關。在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包括檢測單位資質問題、檢測鑒定科學性問題和鑒定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等,為此就下面問題談幾點看法:
—— 一、檢測、鑒定工作的資質問題 ——
資質一直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經常有業主需要檢測報告來進行訴訟,司法鑒定等后續措施,如果辛辛苦苦檢測出來的數據無法得到法律認可,那很多質量問題就沒辦法進行維權,利益就會受到損失。
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的開展均依賴于檢測數據,若檢測數據全面、詳細和準確,其鑒定工作的科學性也越強,然而什么樣的檢測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鑒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經計量認證,取得檢測資質、具有CMA章的單位,用經計量認證的檢測儀器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檢測的試驗數據,在其出具的檢測數據上蓋有CMA章的檢測數據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單位或各人提供的數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只有經過CMA認證的單位才具有出具鑒定報告的資格。
.
而在實際工作中對建筑物安全性鑒定的資質問題似乎不完全明確,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和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提供的鑒定報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問題是蓋有研究機構、相關學術團體印章的鑒定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認其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則不承認其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而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該問題應引起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 二、檢測、鑒定項目的科學性問題 ——
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科技含量較高的工作,由于建筑物建設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很多,涉及到的部門不少,如建設場地的地質勘察、建筑物的規劃審批、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但本文主要探討建筑物結構安全性鑒定工作中的有關技術問題。
首先是材料強度檢測問題。由于科學技術水平和檢測技術和設備等方面的原因,檢測工作中對所檢測對象的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問題本身可能就存在問題。
如在砌體結構建筑中砂漿強度等級的準確評定是較為困難的一項工作,其影響抽檢數據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抽檢部位、灰縫厚度、已使用的時間等),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已建砌體柱的抗壓強度設計值的確定也是較為困難的工作,其目前尚未見到砌體柱原位試驗測試技術的有關文獻;
又如混凝土標準抗壓強度的現場檢測問題,不同的檢測方法其檢測結果經常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檢測數量、檢測部位的不同,同樣也會影響檢測數據。
其次,目前有關規范并不完善,相關數據處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盡管規范采用了數理統計理論,但由于問題性質的不同,其統計處理的方法有待進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對巖體抗壓強度檢測樣本數量的要求,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就不同,相同地點的不同檢測單位對同一工程可能會采用不同的檢測方法,同時按不同標準統計出的設計強度也不同,特別是樣本變異性較大時更是如此。
總之,這類問題很多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應該指出的是檢測部門提供的檢測數據應該是科學的、公正的,每一個技術人員所提供的數據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存在的問題是鑒定工作的依據問題。設計規范有國家和地方的規范,也有不同行業的規范,根據不同的規范要求,對同樣的問題具有不同的抽樣標準和評定標準,有時其檢測數據的評定結果差異很大,問題是最終以那一本規范作為評定依據呢?目前不同的學者對其看法并不一致,設計單位、檢測單位均希望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損傷后,需對建設工程的許多環節進行檢測、校核,其中包括對原設計文件的校核。在對設計文件進行校核時總會遇到一個問題,用什么計算手段對原設計計算內容進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員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隨著不同檢測部門的不同科技人員其校核結果均可能出現一定的差異,最后在對設計文件是否正確進行判斷時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在復核結果同原設計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問題時,其判斷更為困難(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響)。目前有些部門對框架結構就用PKPM程序作為判斷依據,而問題是用國內商業軟件進行設計結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對檢測項目和檢測范圍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實際上由于某一具體的工程項目包含許多相關子項目的檢測,如對某一具體構件的有關項目的評定并不能最終保證構件(或結構)的安全性,委托方對檢測項目和檢測范圍的指定常帶有人為因素的影響。
由于檢測工作本身也是市場經濟,檢測費用是和檢測項目相關的,檢測項目越多,相應的費用也越高,為此甲方在委托任務時,一般是進行少數項目的檢測,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據委托內容展開工作,從而可能會導致兩種情況出現:
1)檢測內容無法完全解決甲方所需解決的問題,從兒導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檢測范圍內,或者檢測項目不全,檢測范圍不能含蓋導致問題的所有原因。
2)檢測范圍內的有關檢測項目可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而檢測范圍以外的相關檢測項目不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從而造成委托方對檢測單位的誤導作用。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后,檢測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均會承擔較大的風險。
—— 三、鑒定工作中的法律問題 ——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物安全性鑒定或建筑物損傷程度的鑒定工作存在許多法律問題有待解決或有待科技人員去學習。
由于歷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門均可進行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對檢測、鑒定人的資格問題進行審查,如前所述檢測資質的審定應該問題不大,但鑒定人的資質又該如何認定?是否具有檢測資質的人就有鑒定資質?或具有同專業的和工程師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就有鑒定資質呢?所有這些問題似乎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其次是鑒定單位對所提供的鑒定結論承擔多少法律責任?一般建筑物的鑒定工作均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對于正確的鑒定結論當然勿需多言,但對于不完全妥當的鑒定結論,由此又產生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時,其經濟責任該如何認定,賠償比例又該如何確定?
這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當手段,而誤導了鑒定結論,由此而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又該如何解決?由于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國家規范中有些條文的規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學,或者有些專家的個人觀點通過國家規范的形式而強制執行,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又由誰來承擔?
對于民事糾紛中關于建筑物的鑒定工作通常會由人民法院的法官來指定鑒定單位或鑒定人,而對其它有資質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鑒定報告采取否認的作法,這本身即不科學又不合法,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總之,在建筑物的鑒定工作中存在許多法律問題,以上所述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問題有待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解決。